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華語文碩士學位學程

修業辦法

本辦法於112年4月14日 華語文碩士學位學程籌備會議初擬, 112年11月17日 112學年度第2次華語文碩士學位學程委員會議訂定。

修讀課程及學分

本學程分為高階華語文組與國際漢學組。研究生必須修滿26學分,並完成畢業論文始得畢業。畢業學分之修課規範如下:
  1. 高階華語文組:必修課程包括「古代經典選文雙向討論」、「文言文教學」、「高階閱讀寫作」、「漢語語言學」、「華語文教學實務」;學生應根據其研究發展方向於本學程之語言學類、教學類、文化類重點研究群中各類必選修一門以上,至少修滿四門課,詳細課程名稱請見當學期課表。
  2. 國際漢學組:必修課程包括「古代經典選文雙向討論」、「古代經典選文閱讀」、「高階閱讀寫作」、「口語練習(一)」、「口語練習(二)」、「口語練習(三)」、「口語練習(四)」、「閱讀時事報導與評論」、「獨立研究」;學生應根據其研究發展方向於本學程之人社院專業課程選定一專業領域,至少修滿四門課,詳細課名請見當學期課表。
  3. 本校碩士班學生均須於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前修習「國立清華大學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該課程採網路教學方式實施,為0學分之必修課程。學生須通過課程測驗成績達及格標準,未完成本課程之學生,不得申請學位考試。新生請於第一學期十月份起、第二學期三月份起登錄修習。

實習規定與論文發表

  1. 高階華語文組:本學程研究生於畢業前須從事華語課堂教學實習至少100小時。
  2. 國際漢學組:本學程研究生於畢業前應至少在專業相關領域使用中文實習達100小時。
  3. 兩組學生應於學位考試前,至少參加研討會以口頭發表論文一篇或發表於具有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論文一篇。

語言能力規定

  1. 高階華語文組:本學位學程研究生於畢業前須通過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華語口語與表達」。
  2. 國際漢學組:母語非漢語者於學位考試前應具備相當於CEFR C1以上、ACTFL superior或TBCL 6級以上之中文能力證明。

指導教授

  1. 學生應於第三學期結束前選定論文指導教授,填具指導教授申請單,經指導教授同意簽名後繳回學程辦公室。學生在論文過程中若需更換指導教授,應依照同一程序重新提出申請。
  2. 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以本學程助理教授以上擔任為原則,學生論文需請本學程以外之助理教授以上擔任指導教授者,以支援系所師資為原則,並需經學程委員會議同意。

論文大綱

  1. 本學程碩士生修滿18學分時得申請論文大綱提案審查。論文大綱須以中文撰寫,口試以中文進行。
  2. 本學程研究生應於論文大綱提案審查三週前,提出經指導教授簽字同意之碩士論文計劃書。
  3. 口試委員三人至五人,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但不得為主持人。主持人由出席委員互推舉之,指導教授以外之考試委員人數應達二分之一(含)以上。
  4. 論文大綱口試由學程辦公室於口試一週前公佈時間、地點及論文題目。
  5. 論文大綱審查通過後至少三個月,方得進行碩士學位考試。欲提前學位考試者,應另外提出申請,並經指導教授與學程委員會議同意。

學位考試

  1. 研究生修業一學年(含)以上,修畢或當學期結束前可完成本學程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數,並完成論文初稿者,經指導教授同意,得檢具歷年成績表、發表論文證明、實習時數證明、論文相似度比對報告、論文初稿及摘要各一份,向本學程申請舉行碩士學位考試。本學程主管同意後,經註冊組覆核通過,即得舉行碩士學位考試。前述「論文相似度比對報告」,比對比例以低於30%為原則。如因特殊情況導致論文相似度高於(含) 30%,請另提書面說明以供考試委員審酌處理。
  2. 論文得以中文或英文撰寫。若以英文撰寫,則論文須包含至少10頁中文。學位口試以中文進行。
  3. 研究生經核准舉行學位考試者,應依照「研究生畢業論文格式條例」之規定,撰妥論文正稿及提要,連同「指導教授推薦書」於學位口試前六週繳交本學程轉送學位考試委員審查,並訂期舉行考試。
  4. 碩士學位考試置考試委員三人至五人,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但不得為主持人,
  5. 主持人由出席委員互推舉之;指導教授以外之考試委員人數應達二分之一(含)以上,且考試委員中應至少有一人為校外委員。
  6. 碩士學位考試含論文考試及論文審查。論文考試以公開口試行之,考試以實體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線上考試。
  7. 碩士論文考試成績以論文內容及口試成績綜合評定,以出席委員無記名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評定以一次為限,以七十分 (或等級制 B-)為及格。但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為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論文考試不及格者,其學位考試成績以不及格登錄。
  8. 論文審查不另評分,論文審查通過者,由出席論文考試之委員簽署「考試委員審定書」,完成論文審定。完成論文審定者,論文考試成績即為學位考試成績。

學位授予

  1. 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及學分,符合畢業條件,其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
  2. 本學程研究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能通過學位考試,或未能完成應修課程及學分者,應令退學。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學則」、「國立清華大學碩士學位考試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